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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王录入员 更新日期:2005年11月23日 浏览次数:

            云经重工〔2005〕330号

           云南省经委关于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130号文件转发的《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实行考核并公告的规定,现将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套黄磷生产装置符合《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装置规模、工艺装备、布局条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和工业卫生、经济技术指标等要求;
  (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及安全生产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全省及该地区黄磷行业发展规划。
  具备以上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根据《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州、市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黄磷生产装置的公告申请,并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委。省经委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后,分批次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
  三、公告申请受理时间要求
  各州、市经委要组织好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生产装置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黄磷生产装置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于2006年二季度内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此后,省经委自收到各州、市经委公告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申请复核、抽查和公告工作。
  联系人:省经委重工业处 王宜国 张 兢
  电 话:0871-3324060
  传 真:0871-3318985

  附件: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重工业处(禁化武办) 责任编辑:王录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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